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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n米兰体育 专项标准进展
《消防法》最初于1950年7月24日颁布,并于1963年3月25日制定《消防法执行条例》以执行《消防法》。《消防法施行令》第21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标准,颁布时公寓楼与普通建筑同等对待,没有采取缓解设备的措施。不过,同年(昭和36年)8月,消防防灾科发布通知(治社大代第118号),规定具有防火主体结构的公寓楼内的住宅单元,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被视为独立建筑,并可豁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此后,各种结构和形式的公寓楼开始兴建,消防厅也发布了有关公寓楼的通知。本通知俗称《公寓住房特别规定》,其形式于1975年改为特别规定第49号,1986年改为特别规定第170号,1995年改为特别规定第220号。此外,适用这些特殊规定的公寓楼必须有防火部分,防火地板和墙壁没有开口,并且设施已放宽,因为与普通建筑相比,火灾蔓延的风险较小。然后,2005年3月25日,关于“特定公寓住宅”的总务省第40号条例及相关通知于2007年4月1日生效,至今可以获得消防设备等设置的豁免。
迄今为止关于公寓楼等特殊标准的主要修订进展
| 国民消费 | 目录 | 背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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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60 年 4 月 1 日消防法施行令第 21 条 |
[目标] 公寓住宅与一般建筑同等对待[摘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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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60 年 8 月 1 日全国开除通知编号: 118旧的特殊条款(已有效废除) |
[目标] 所有公寓楼[摘要]如果结构确定,每个居住单元都有一个单独的目标[假设1个住宅单元70㎡或以下] |
[数量重于质量的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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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75 年 5 月 1 日全国开除通知书号49旧的特殊例外 |
[目标] 所有公寓楼[质量而非数量的时代][总结]结构确定后设备安装放宽[假设1个住宅单元面积为100平方米或以下] |
[从数量到质量的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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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86 年 12 月 5 日全国开除通知编号: 170新的特殊规定 |
[目标] 两通/开放式[摘要] 在某些结构和住宅单元自动火灾报警设备(家庭安全兼容)条件下放宽设备安装[假设 1 个住宅单元面积为 200 平方米或以下] |
[预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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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5 年 10 月 5 日全国开除通知书号220新的特殊例外 |
[目标] 所有公寓楼[摘要]① 老特新合二为一②放宽一些结构规定,方便设备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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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5 年 3 月 25 日总务省条例第 40 号 |
[目标] 所有公寓楼[摘要]①从特别告示升级为总务省条例②绩效规定介绍 |
[全国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