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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法律版消防局通知第 17 号

制定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的事宜

2006 年 5 月 30 日
消防局通知第 17 号

根据《关于特定公寓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的省令》(总务省令第 40 号,2005 年)第 3 条第 2 款第 2 项 H 的规定,针对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制定了以下技术标准。

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安装与维护技术标准

第一个目的

本公告制定了关于特定公寓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的省令(总务省令 2005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省令”)第 3 条第 2 款第 2 项 H 项规定的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

第二安装维护技术标准

公寓楼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应按下列规定安装和维护。

喷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喷头仅限于《规定封闭式喷头技术标准的部令》(1960 年第 2 号内政部令)第 2 条第 1-2 款规定的小截面型喷头中具有一种灵敏度的喷头。
(2)
喷头导流板下方 045 米范围内,水平方向至墙壁的范围内不得安装或放置任何物品。
(3)
喷头的安装应使天花板各部分到一个喷头的水平距离不超过26米,一个喷头保护的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两个
控制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指部令第2条第3项规定的公共休息室;下同)或经理室应在距地面高度08米以上且15米以下的位置安装控制阀。
(2)
控制阀必须安装在管井、管道和类似物品内,并且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可以从外部轻松操作它们,并且不能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关闭它们。
(3)
控制阀必须在其附近清晰可见,以表明它是公寓大楼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阀,并配备标志来标识其所属的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
自动报警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但是,如果部令第2条第14项规定的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声音警报,则不得安装第(6)项规定的声音警报装置(指从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接收洒水喷头已打开的信号,并通过声音通知火灾发生的装置;下同)。
(1)
打开喷头应发出音频警告。
(2)
每个居住单元、公共房间或经理室应安装发射器,发射器应采用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
(3)
(2)中施加于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的压力应等于或低于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的最大工作压力。
(4)
(接收部分应配备如下规定的显示装置。但是,如果按照消防法施行条例(1960年民政部条例第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12条第1项第8项,第14条第1项第12项的规定安装通用控制面板准用第十四项规定,或安装《火灾及灾害火灾警报设备设置及维护技术标准》(消防厅告示第18号,简称第13项)第2项规定的住宅接收器(仅限于具有显示喷水喷头已开启及火灾已发生的措施的住宅楼接收器)者,不在此限。
显示装置应能够指示喷头打开的地板或排水区域。
b
显示设备安装位置应如下指定。
(a)
如果您有条例第12条第1项第8项规定的防灾中心等,请将其设置在防灾中心等处。
(b)
除(a)以外的情况,应放置在管理员房间。然而,如果经理的房间始终无人居住,则可以将指示喷头打开的标志放置在容易看到的位置。
(5)
当在特定公寓楼等(指部长令第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公寓楼等)中安装两个或多个接收单元时,必须安装设备以实现这些接收单元所在位置之间的同时呼叫。
(6)
音频警告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音频报警装置(包括辅助音响设备的音频报警装置(指从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接收指示洒水喷头已打开的信号并发出辅助音频报警的装置,以便有效地将音频报警传输到居住单元、公共房间或经理室中的设备;在本 A 和 C 中同样适用)的声压应如下规定。
(a)
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房间、经理室的音频报警装置,距安装的音频报警装置1米处的声压应为70分贝以上。
(b)
安装在(a)所列以外部位的语音报警装置的声压,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三项甲项的规定。
b
声音报警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a)和(b)中列出的类别以及(a)和(b)中的规定。
(a)
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时:每个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必须至少安装一个音频报警设备。但对于存在声音警告无法有效传递风险的区域,将安装辅助音频设备,使声音警告能够有效地传递到该区域。
(b)
安装在住宅、公共房间、经理室以外的区域(不包括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公共区域(指部令第2条第4项规定的公共区域))时,请遵守该条例第25-2条第2款第3项B的规定。
音频报警装置的音频报警声音应如下指定。
(a)
音频警告声应由信号和消息组成。
(b)
信号应符合紧急警报设备标准(消防和灾害管理局公告1960年第6号)第4号第3(2)号。
(c)
消息必须是男性声音,并包含有关火灾位置、疏散指导以及发生火灾的事实或其他相关内容的信息。
(2)
音频警告声音应为使用AD-PCM编码方法的语音合成声音,采样频率为8kHz或更高,再现频带为3kHz或更高,或者音质等于或优于此。
两个
除喷头打开的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外,发出声音警报的区域应根据(a)和(b)中列出的类别,按以下(a)和(b)中的规定。
(a)
关于确定特定公寓楼等结构类型的事项(2005年消防厅公告第3号第(b)项,简称“结构类型公告”)第2号、第4号规定的楼梯型特定公寓楼等面向相关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管理室的主要出入口的楼梯等(第1条) (部令第 2 款)第 5 项规定的楼梯间等(部令第 2 条第 7 项规定的开放式楼梯除外)中,不超过 6 层以上的部分、其正上方区域、主入口面向该区域的住宅单元、公共房间、经理室、电梯井道视为一个区域。
(b)
结构型式通知第2号、第5号规定的走廊式特定公寓楼等。住宅、公共用房、经理室所在楼层为二层以上的,该层及其正上方楼层;如果位于一楼,则该楼层、紧邻其上方的楼层以及地下室;如果是在地下室,则该楼层、紧邻其上方的楼层以及其他地下室
音频警告的结构应为由第一信号、消息、一秒静音、第一信号、消息、一秒静音和第二信号组成的一个单元,这些信号连续重复至少十分钟。
可以为每个居住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房间提供停止音频警报的功能。
流水检测装置必须是湿式的。
流水检测装置的一次侧应安装压力表。
6
启动装置应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办理。
7
用于测试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的操作的阀门(以下简称“测试阀”)应安装在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的二次侧管道中,如下所示。
(1)
试验阀一次侧应安装压力表,二次侧应安装与喷头排水性能相当的孔板等试验出水口。
(2)
测试阀应在紧邻其容易看见的地方有一个标志,表明它是一个测试阀。
(3)
当测试阀打开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的音频报警设备不发出音频报警(不包括室外显示设备的报警)。
应急电源的容量除适用本条例第12条第1款第4(b)(b)项的规定外,还应等于或大于以下第(1)至(3)项规定的容量,并适用本条例第14条第1款第6-2项。
(1)
允许安装在第五个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的声音报警装置连续鸣响十分钟以上的容量
(2)
第五操作指示灯(安装在显示装置上的指示灯,用于指示安装有显示装置的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中的传感器已启动,下同)连续闪烁十分钟以上的能力
(3)
控制阀指示灯(5)(安装在指示器上的指示灯,表示安装有该指示器的住户、公共休息室、经理室的控制阀已关闭,下同)连续闪烁十分钟以上的能力
启动装置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八项甲(B)项的规定。
操作电路的配线、显示装置至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的配线、以及流水检测装置或压力检测装置至显示器、音响警报装置及辅助音响装置的配线,应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
十一
管道应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0项的规定(仅限于每项所列以外的部分)。
十二
加压供水装置除应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不包括C)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便于检查且火灾等灾害损坏风险较小的位置。
(2)
使用泵的加压供水系统的泵排出量应为每分钟240升或更多。
十三
指标应符合30号公告及下文中室外指标的规定。但30号公告规定的户外指示器中,如果设置了具有下述(1)、(2)所列功能的,则可以使用该户外指示器。
(1)
当喷头打开时,喷头打开的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的操作指示灯闪烁。
(2)
当控制阀关闭时,与控制阀相关的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中的控制阀指示灯闪烁。
(3)
操作指示灯和控制阀指示灯必须能够同时工作。
十四
公寓楼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准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
15
储水箱、加压供水设备、应急电源、管道等,应当采取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措施。

补充规定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