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服务公寓防灾系统

公寓防灾系统

对于那些想了解公寓大楼消防设备的所有信息的人

公寓防灾系统

有用的内容

公寓防灾系统

查询/索取材料

米兰体育官网 法律版消防和灾害管理局通知第 19 号

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安装与维护技术标准

2006 年 5 月 30 日
消防局通知第 19 号

根据《关于特定公寓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施的省令》(总务省令第 40 号,2005 年)第 3 条第 2 项第 4 项 E 的规定,针对住宅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制定以下技术标准。

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安装与维护技术标准

第一个目的

本通知应制定关于特定公寓住宅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的省令(总务省令 2005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省令》)第 3 条第 2 款第 4 项 E 项规定的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 《部长令》)。

术语的第二个含义

在本标准中,下列各项中列出的术语的含义应按各项中的定义。

住宅单位用接收器 住宅单位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用接收器(《规定接收器技术标准的部令》(内政部条例,1981 年第 19 号)第 2 条第 7 项规定的接收器)(仅限于 P 型三级接收器或 GP 型三级接收器),包括住宅单位等(指住宅单位、部令第2条第2项规定的等;下同)和公共区域(指部令第2条第4项规定的公共区域)。 (下同)(规定火灾报警设备探测器和发射器技术标准的部令(1981 年第 17 号内政部条例;以下简称“探测器等标准的部令”),按照第二条第 1 项的规定。(下同)表示住宅等和公共区域中的人员发生火灾时,收到通知表示发生火灾的信号(以下简称“火灾信号”)。
第二
音频报警装置:接收从住宅单元的探测器或接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并通过语音或声音通知发生火灾的装置。
辅助音响设备:接收从住宅单元接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并发出辅助音频或声音警报,以便有效地将音频或声音警报传输给住宅单元或公共区域中的人们的设备。
室外指示器:安装在住宅单元等外部的装置,接收从住宅单元的接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并通知发生火灾。

第三届住宅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安装与维护技术标准

住宅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按下列规定安装和维护。

消防厅长官规定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即使部令第3条第2款第4款B中规定的部令第3条第2款第3款A项但书的警戒区域延伸到两层或以上,在防火和安全方面也不存在问题,应如下规定。
(1)
住宅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一个警戒区域面积在住宅单位等中为150平方米以下,在公共区域中为500平方米以下,并且警戒区域延伸到指定公寓楼等的两层以上(指部令第2条第1项规定的指定公寓楼等),或按照第2(1)项的规定安装烟雾探测器的情况A 和 C。
(2)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楼梯间型特定公寓楼等(规定特定公寓楼等的结构型式的事项(2005年消防厅告示第3号第(3)项,简称“结构型式告示书”)第2号、第4号(以下同)、1个楼梯等的一部分(指楼梯、部令第 2 条第 5 项规定的建筑物等;下同),不跨越六层或以上的楼层应指定为一个警告区域
(三)
对于走廊型特定公寓楼等(指结构类型通知第2号、第5号中规定的走廊型特定公寓楼等;下同)的楼梯等,应将每个楼梯等指定为1个注意区域。
两个
传感器应如下指定。
(1)
传感器应按照相关A至H的规定安装在下列A至H所列位置。
楼梯和坡道烟雾探测器
b
走廊、过道:一种或两种差分、补偿点式传感器、特殊类型的恒温点式传感器(限于标称工作温度60度或65度,下同F、G),或烟雾探测器
电梯井、布草滑槽、管道及类似物品(烟雾探测器)
两个
安装传感器的区域中天花板等的高度(指天花板面向房间内部的部分或上层地板或屋顶的下表面;下同)的高度为15米以上且小于20米的地方【烟雾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
探测器安装区域的天花板等高度为20米以上的区域【火焰探测器
住宅单元:兼容自动测试功能等的传感器(指传感器标准等省令第2条第19-3项规定的兼容自动测试功能等的传感器;下同),一种或两种差分型和补偿点型传感器,一种特殊类型的固定温度点型传感器,或一类、二类或三类烟雾探测器
t
公共房间(指部令第2条第3项规定的公共房间)和经理室:1型或2型差分和补偿点式传感器,特殊类型的固定温度点式传感器,或1、2或3型烟雾探测器
chi
A 到 G 中列出的地方以外的地方。适合使用地点的传感器
(2)
传感器的安装应如下指定。
公共区域的走廊和过道应每 15 米步行距离至少安装一个感温探测器,以有效探测火灾。
b
公共区域的走廊、过道每30米步行距离(三类探测器各20米)至少安装1个烟雾探测器,不跨越六层及以上的楼梯、坡道至少每部分安装1个烟雾探测器,以有效探测火灾。
(三)
传感器必须连接到住宅接收器。
除《消防法施行条例》(1960年民政部条例第6号;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第9款的规定外,中继器的维护必须确保附近没有可能妨碍中继器操作的障碍物。在这种情况下,在具有远程测试功能(指制定中继器技术标准的部级法令(1982年第18号内政部法令;以下简称“中继器标准部级法令”)第2条第13项规定的远程测试功能)并连接到中继器标准部级法令第3-3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外部测试器的中继器中,应安装在住宅单元外部易于连接的位置。
接线应符合该条例第 24 条第 1 项(不包括 h)和第 5 项、2c 的规定以及下文规定的规定。
(1)
从电源到住宅单元接收器(除非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在监控状态持续60分钟后可以运行10分钟以上),以及从住宅单元接收器到户外显示器、音频报警装置(不包括住宅单元接收器的音频报警装置)和辅助音频装置的接线,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5项的规定。
(2)
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安装在住宅单元中的传感器和音频报警设备的信号电路接线的连续性(不包括与室外指示器共用的接线),以便可以从住宅单元外部轻松确认连续性等。
住宅单位的接收人除应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仅限于A和B)和第六款以及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项(不包括E和F)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安装在住宅单元和公共区域。
(2)
请勿安装在住宅单位或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共区域。
(3)
安装在住宅单元等内的住宅接收器应具有当接收到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时将火灾信号传输至室外指示器的功能。
(4)
能够提供停止闹钟的功能。
6
供电应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对于安装在住宅单元等内的住宅单元接收器的电源,应通过专用分支开关从每个住宅单元等的交流低压室内干线获取电源。
7
音响报警装置(包括辅助音响设备的音响报警装置;下述(1)、(3)、(6)亦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语音报警器一米处,语音报警器的声压应为70分贝或以上。
(2)
住宅单元和公共区域应安装音频报警装置,能够有效通知火灾发生。但对于存在无法有效传送语音警报或声音警报风险的区域,应安装辅助音响设备,以实现声音警报或声音警报的有效传送。
(3)
音频报警装置的音频报警声音应如下指定。
音频警告声应由信号和消息组成。
b
信号应符合紧急警报设备标准(消防和灾害管理局公告1960年第6号)第4号第3(2)号。
消息必须是男性声音,并包含有关火灾位置、疏散指导以及发生火灾的事实或其他相关内容的信息。
第二
音频警告声音应为采用AD-PCM编码方法的语音合成声音,采样频率为8 kHz或更高,再现频带为3 kHz或更高,或者同等或更高的音质。
(4)
发出音频警告的区域应根据以下 A 和 B 中列出的类别,按照以下 A 和 B 中的规定。
当在住宅单元等中确认发生火灾时,从安装在住宅单元等中的探测器接收到火灾信号的住宅单元接收器的警报区域以及面对住宅单元等的公共区域
b
如果公共区域确认发生火灾,从安装在公共区域的探测器接收到火灾信号的住宅单元接收器的警报区域
(五)
音频警告应如下指定。
音频警告的结构应为一个单元,由第一信号、消息、一秒静音、第一信号、消息、一秒静音和第二信号组成,连续重复至少十分钟。
b
收到火灾信号时自动发出音频警报。
(6)
从住宅单元外部,使用自动测试功能(指中继器标准部令第2条第12项规定的自动测试功能)或远程测试功能来测试安装在住宅单元中的接收器和自动测试功能等。当确认安装在住宅单元外部的响应传感器或室外指示器的功能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住宅单元的音频报警装置受到干扰。发出声音警报(不包括室外指示器的警报)。
采用声音报警器的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除前项(不包括第(1)、(3)a和c、以及(5)a)和第4项第1(1)项的规定外,当接收到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时,住宅单元接收器应发出声音警报,表明发生了火灾。
室外指示器应如下指定。
(1)
室外指示器应安装在符合以下 A 至 C 的位置。
居住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主入口外的操作指示灯(安装在室外指示器上的指示灯,指示安装了室外指示器的居住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中的传感器)被激活的地方,从面向居住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的公共区域可以很容易地看到
b
方便检查的位置
雨水风险很小的地方
(2)
除(1)中规定外,室外指标应符合消防厅长官制定的标准。

第四套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安装与维护技术标准

公寓楼的紧急报警设备应按下列规定安装和维护。

声音装置应为紧急铃或自动警报器声音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距声学装置中心1米处的声压应为90分贝或以上。
(2)
通过操作一台启动装置,可以使安装在指定公寓大楼等中的音响装置同时发出声音。
(三)
走廊式指定公寓楼等,走廊各部分至一台音响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为25米以下。
(4)
楼梯间式特定公寓楼等,应在一层及自该层向上数每三层及以下设置。
第二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项(不包括(一)项)规定外,各楼层楼梯附近应设置启动装置。但是,在楼梯式的特定公寓楼等的情况下,也可以设置在1层以及从该层向上数的每3层以下的楼层。
操作单元(指与激活装置一起工作或手动发出警报的单元)应如下指定。
(1)
应安装在便于检查且不易被雨水淋湿的位置。
(2)
一根线路上可连接的音频设备和指示灯的数量应分别为 15 个或更少。
接线应符合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
应急电源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第五项规定。

补充规定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