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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体育官网登录 法版防火第66号

关于颁布有关特定公寓大楼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等的部级法令

防火第66号
2005 年 3 月 25 日

“关于特定公寓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施的部令” (总务省令 2005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省令”)“特定公寓住宅等的位置、结构及设施的指定事项” (消防厅告示 2005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位置/结构告示”)、“特定公寓住宅的结构类型等”。 2005 年 3 月 25 日,消防厅告示 2005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结构类型告示”)和“住宅的地板或墙壁应具备的耐火性能”特定公寓大楼等的、贯穿该住宅等的地板或墙壁的配管等及其贯穿部位”(消防厅公告2005年第4号;以下简称“划分贯穿公告”)于2005年3月25日颁布。
最新部令及相关通知以《消防法施行令》(1960 年第 37 号内阁令,以下简称“令”)第 29-4 条第 1 款的规定为基础,旨在取代通常在特定公寓大楼等中使用的消防设备。该法规定了用于消防的设备等的标准,该设备具有所需的消防设备等。消防安全性能,还规定了该标准适用的特定公寓建筑的位置、结构、设备、结构型式、断面贯穿等标准。
今后,除了颁布通知,明确设备标准的细节并准备必要的相关通知外,我们还计划向相关方发布信息,为2007年4月的实施做好准备。
在您的岗位上,请牢记以下几点并充分考虑其运作,我请各都道府县消防部门的负责人将此信息传达给您所在县的市政府。

制定第一部令的目的及相关通知

迄今为止,对于安装在公寓楼等内的消防设备,考虑到根据公寓楼的位置、结构和设备的不同,有些被认为具有较低的火灾发生或火灾蔓延风险,对于符合《条例》附录(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通知”)要求的项目,适用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标准给予特殊例外。 《消防装备等技术标准的特别规定》 (消防预1995第220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通知》)。
基于《消防法施行令》中增加了条例第29条之4规定了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等的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自2004年6月起施行,关于应根据公寓楼等的结构设置的消防设备等的标准。为了确保更适当的维护和管理,适用根据《消防法》有关消防设备工程师的检查、检查报告、施工或维护等规定,我们决定按照特别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制定最新的部令和相关通知。

第二部令摘要

术语的意义
确定部级法令和相关通知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 (关于部长令第 2 条的各项)
主要内容是:
(1)
指定公寓大楼等
条例附表1(5)B中列出的防火财产,其位置、结构和设备符合消防厅长官制定的标准,火灾发生或蔓延的风险较低
(2)
指定公寓楼类型等
特定公寓楼等的类型已规定如下。
双向疏散型指定公寓小区等
由消防厅长官指定的结构,具有两条以上不同的疏散路线通向避难层或地面的特定公寓大楼等,以便在特定公寓大楼发生火灾时,所有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经理室都可以通过至少一条疏散路线安全疏散
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
所有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均采用由消防厅长官指定为特定公寓等的结构,其主要入口面向开放的走廊或开放的楼梯,从而有效排出特定公寓等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雾
双向疏散/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
在指定公寓大楼等发生火灾时,为了能够使用至少一条疏散路线从所有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经理房间安全疏散,应确保通往疏散楼层或地面的两条或更多条不同的疏散路线,并且主要入口面向开放式走廊或开放式楼梯。具有被消防厅长官指定为特定公寓楼的结构,能够有效排出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雾的建筑物。
其他指定公寓楼等
①~③所列以外的特定公寓楼等
(3)
指定公寓大楼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
对于特定公寓楼等内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用于消防的设备等,做出了以下规定
住宅灭火器
制定灭火器技术标准的部令(1960年第27号内政部令)第1-2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
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
规定洒水喷头技术标准的部令(封闭式洒水喷头(1965 年民政部条例第 2 号)第 2 项) 指第二条第 1-2 项规定的小室式喷头(下同),由控制阀、自动报警装置、加压供水装置、供水口等组成,其中自动每个住宅单元、公共房间或经理室均配备报警装置发射器。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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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为了在指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早期抑制火势蔓延并支持安全疏散,通知居住单元等发生火灾的设备,由接收器、探测器、室外指示器等组成,并具有远程测试功能,以便可以从外部轻松确认居住单元的自动测试功能等兼容探测器的功能异常。居住单元。
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
指定公寓大楼等发生火灾时支持安全疏散的设备,包括启动装置、声音装置、操作部分等
连接公寓楼的水管
支持指定公寓大楼等消防队活动的设备,包括出水口、管道、供水口等
公寓楼应急插座设备
支持指定公寓大楼等消防队活动的设备,包括紧急插座、线路等
2
具有所需初始膨胀抑制性能的消防设备标准
(1)
在特定的公寓大楼等中,可以使用主要具有所需的初始膨胀抑制性能的用于消防的设备来代替通常使用的主要具有初始膨胀抑制性能的消防设备等。根据部令第3条第1款表上栏所列的特定公寓大楼等类型以及同表中栏所列的常用消防设备等类别,具有同表下栏所列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等。 (与部长令第3条第1款相关)
(2)
制定以下用于消防的设备等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这些设备等主要在特定的公寓楼等中具有必要的初始膨胀控制性能。(关于部令第3条第2款)除②至④中列出的设备外,除同款各项中规定的设备外,还必须符合部长官制定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消防和灾害管理局。
住宅灭火器和灭火设备
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
(3)
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则不能安装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与部长令第3条第3款相关)
3
具有所需疏散安全保障性能的消防设备标准
(1)
在特定的公寓楼等中,可以使用主要具有所需的疏散安全保障性能的消防设备来代替通常使用的主要具有疏散安全保障性能的消防设备。根据部令第4条第1款表上栏所列的特定公寓大楼等类型以及同表中栏所列的常用消防设备等类别,具有同表下栏所列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用于消防的设备等。 (与部长令第 4 条第 1 款相关)
(2)
由于特定公寓楼等主要具有所需疏散安全保障性能的消防设备是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住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其安装和维护的技术标准应比照部长令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 (与部长令第4条第2款相关)
(3)
根据部令第3条第2款第3项或第4项的规定,当安装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作为主要用于消防且具有所需的初始蔓延抑制性能的设备时,已制定必要的规定,以确保在适用该部令第4条第1款的规定时视为已安装这些设备部长令。 (与部长令第4条第3款相关)
(4)
已决定,在符合某些要求的情况下,公寓大楼或住宅单元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可以不安装。 (与部长令第4条第4款相关)
4
具有必要的消防保障性能的消防设备标准
(1)
在特定公寓等(仅限于住宅单元、公共房间、经理室面向楼梯等的特定公寓等)中,应将具有必要的消防支援性能、可代替通常使用的主要具有消防支援性能的连接水管和紧急出口设备的用于消防的设备指定为公共住房的接头水管以及公共住房的应急插座设备。 (与部长令第5条第1款相关)
(2)
建立公寓楼连接水管和公寓楼应急出口设备安装和维护的技术标准。 (与部长令第5条第2款相关)

需要确定第3特定公寓等的位置、结构和设备的事项(位置/结构通知)

1
目的
位置/结构通知应详细说明部长令第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公寓楼的位置、结构和设备等。 (职位/结构通知第 1 号)
2
指定公寓的位置、结构、设备等
特定公寓大楼等的位置、结构和设备标准,可以使用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来代替通常使用的消防设备等,已制定如下(1)至(3)所列。
(1)
主体结构必须防火。 (与位置/结构公告第 3、1 号有关)
(2)
面向内部的公共区域的墙壁和天花板应采用半不燃材料制成。 (职位/结构通知第3、2号)
(3)
特定公寓楼等住宅单元的地板或墙壁上的开口以及管道等及其穿透地板或墙壁的贯穿部件将在符合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 (与位置/结构公告第3号有关)
3
具体灯光花园标准等
(1)
制定特定灯光花园的标准。 (与位置/结构公告第 4-1 号的关系)
(2)
在共用指定公寓大楼等内存在指定灯光花园的情况下,制定面向指定灯光花园的开口和热水供应设备等的标准(位置/结构通知第4、2号)

提供第4个指定公寓大楼等的结构类型(结构类型通知)

1
目的
结构类型通知应明确部长令第2条第8项至第10项规定的特定公寓楼等的结构类型(双向疏散型特定公寓楼等、开放型特定公寓楼等、双向疏散/开放型特定公寓楼等)。 (关于第 1 号结构类型通知)
2
双向疏散型指定公寓小区等
双向疏散型特定公寓楼等制定了标准,认定其具有两条以上不同的疏散通道(包括有效疏散阳台,下同)。 (与第2号结构类型通知相关)
3
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
对于开放式的特定公寓楼等,已经制定了走廊、楼梯等的标准,以确认其具有开放性。 (与第4号结构类型通知相关)
4
双向疏散/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
双向疏散/开放式特定公寓楼等应满足2中双向疏散型特定公寓楼等标准和3中开放式特定公寓楼等标准中列出的要求。(与结构类型通知第5号相关)

规定第5特定公寓大楼等的住宅单元等的地板或墙壁、贯通住宅单元等的地板或墙壁的配管等及其贯通部整体应具有的耐火性能的事项(分区贯通通知)

1
目的
隔室贯穿通知书应根据位置和结构通知书第3号第3(4)(e)和(b)号规定,规定特定公寓大楼的住宅单元等的地板或墙壁,以及贯穿地板或墙壁的管道等及其贯穿部分作为整体应具有的耐火性能,其中规定了无法用耐火材料划分区域的情况没有开口的地板或墙壁。 (关于第 1 号渗透通知)
2
耐火性
地板或墙壁、管道等及其贯穿部分作为一个单元应具有的耐火性能是指,当地板或墙壁、管道等及其贯穿部分受到预计在特定公寓大楼等发生的火灾的火热时,在受热面以外的表面上会产生一定量的火焰和烟雾。是指经上述3规定的耐火试验确认的性能,且受热面以外的表面温度不超过可燃燃烧温度(指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2年内阁令第338号)第107条第2项规定的可燃燃烧温度)。 (关于第 2 号渗透通知)
3
耐火性能测试
指定耐火性能测试的样本和测试方法。 (与第3号渗透通知相关)

其他第六个

1
生效日期
部级法令和相关通知已定于 2007 年 4 月 1 日生效,因为必须向包括消防部门和建筑公司在内的许多相关方分发这些法令和相关通知,而且它们涉及公寓大楼的建设等。
2
对制定住宅防灾设备安装和维护条例制定标准的部令进行部分修订
今天的消防安全办公室主任通知第66号中指出,随着省令的颁布,安装公寓楼洒水设备、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情况已被添加为住宅楼不可安装防灾警报器等的情况,因此请注意。 (制定有关住宅防灾设备安装和维护条例的标准的省令第 6 条第 2 项)
3
未来计划
以下通知等计划尽快发布。
(1)
根据部令第3条第2款第2-H、3-F和4-E项的规定,制定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的通知
(2)
规定检验结果报告格式等、消防设备工程师和消防设备检验合格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