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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n米兰体育 法律版消防局通知第 4 号

特定公寓楼等的住宅单元等的地板或墙壁、贯通住宅单元等的地板或墙壁的配置等以及该贯通部分整体应具有的耐火性能的决定事项

2005 年 3 月 25 日
消防局通知第 4 号

根据2005年消防厅告示第2号第3项第3项(4)(e)和(b),特定公寓楼等的住宅单元的地板或墙壁以及贯穿该住宅单元等的地板或墙壁的管道等应整体具有的耐火性能确定如下。

第一个目的

本通知以2005年消防厅通知第2号第3项第3项(4)ho(b)为基础,规定了特定公寓大楼的住宅单元等的地板或墙壁(以下简称“地板或墙壁”)、管道、电线和其他类似物品(以下简称“管道、等)穿透所述地板或墙壁(以下简称“管道等”),其穿透部分应具有整体性。

第二耐火性

2005年消防厅告示第2、3、3、(4)(e)、(b)号中规定的地板或墙壁、管道等及其贯穿部分作为整体应具有的耐火性能是指,当地板或墙壁、管道等及其贯穿部分受到预期在特定公寓大楼等中发生的火灾的火热时,这是指经3规定的耐火试验确认的性能,受热面不产生一定量的火焰和烟雾,受热面以外的表面温度不超过可燃物燃烧温度(指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内阁令第338号)第107条第2项规定的可燃物燃烧温度)。

第三次防火性能测试

耐火性能测试应按下列项目的规定进行。

测试样本应如下指定。
(1)
测试样品的材料和成分应与实际样品相同,其尺寸应至少为长2,400毫米,宽1,800毫米。
(2)
测试样本应使用与地板或墙壁、管道等及其贯穿件的施工方法相同的施工方法来制备。
测试方法如下。
(1)
根据附图所示的温度加热曲线对测试样品加热一小时。
(2)
判断标准应基于以下A至C。
火焰阻挡性能
(a)
除加热表面之外的表面上没有可能导致火焰发生的裂纹或其他损坏。
(b)
除受热表面之外的任何表面上不得有火焰超过 10 秒。
b
阻烟性能
加热时间内产生的烟雾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乘以衰减系数所得的值必须为每米3立方米或更少。
隔热性能
加热面以外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73开尔文。

补充规定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