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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n米兰体育 法律版总务省条例第40号

关于特定公寓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的部令

2005 年 3 月 25 日

根据《消防法施行令》(1960 年第 37 号内阁令)第 29 条之 4 第 1 款的规定,针对特定公寓楼等中用于消防的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设备等,制定以下省令。

目的

第 1 条
本部令根据《消防法施行令》(1960年第37号内阁令,以下简称“令”)第29条之4第1款的规定,规定了特定公寓楼等具有必要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等的必要事项(指第29条之4,命令第 1 款;以下同样适用)。

术语的意义

第 2 条
在本部令中,下列各项中列出的术语的含义应在相应项中规定。
(1)
特定公寓建筑物等。是指条例附表1(5)(b)所列的防火建筑物,火灾发生或蔓延的风险较低,且其位置、结构和设备符合消防厅长官规定的标准。
(2)
住宅单元等。指特定公寓楼内的住宅单元(包括寄宿房内的住宿用房、宿舍内的卧室,下同)、公共房间、经理室、仓库、机房及其他类似房间。
(3)
普通房间:在指定公寓大楼等内,住户用于聚会、交谈等的房间。
(4)
公共区域:住宅单元以外的指定公寓大楼等的走廊、楼梯、电梯厅、门厅、停车场以及其他类似部分。
(5)
楼梯等。指通往避难层或地面的直接楼梯的楼梯(如果该楼梯没有被墙壁、地板或防火设备划分,则为楼梯(建筑基准法(1950年第201号法律)第2条第9项第2-2-ro定义)等。
(6)
开放式走廊:直接与外界空气开放的走廊,可以有效排出特定公寓大楼等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雾。
(7)
开放式楼梯:直接与外界空气开放的楼梯,可以有效排出特定公寓大楼等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雾。
(8)
双向疏散型指定公寓等。指具有消防厅长官指定的结构的指定公寓等,具有两条以上不同的疏散路线通向避难楼层或地面,以便在指定公寓发生火灾时,所有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管理人员房间都可以安全地撤离至少一条疏散路线。
(9)
开放式特定公寓住宅等。是指由消防厅长官指定为特定公寓住宅等的建筑物,其所有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管理人员房间的主要出入口面向开放式走廊或开放式楼梯,从而能够有效地排出特定公寓住宅等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雾。
(10)
双向疏散/开放式指定公寓等。指定公寓等发生火灾时,所有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均可以使用至少一条疏散路线安全疏散。具有消防厅长官指定为特定公寓楼等的结构,确保不同的避难路线,可有效排出特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并且其正门面向开放式走廊或开放式楼梯的建筑物。
(11)
其他特定公寓等。指前三项所列以外的特定公寓等。
(12)
住宅用灭火器:指制定灭火器技术标准的部令(1964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灭火器。
(13)
公寓楼用喷水器设备 特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用于初步抑制火势蔓延的设备,是规定喷水器喷头(封闭式喷水器喷头)技术标准的部令。指民政部条例第2号)第2条第1-2项(下同)规定的小隔间式封头,具有控制阀、自动报警装置、加压供水装置、供水口等,并为每个居住单元、公共房间或经理室配备自动报警装置发射器。
(14)
公寓楼用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这是检测指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并向特定公寓楼等通知火灾发生的设备,以便在指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尽早抑制火势蔓延,支持安全疏散。探测器(指制定火灾报警设备探测器和发射器技术标准的部令(1982 年内政部第 17 号法令;以下简称“探测器等标准部令”)第 2 条第 1 项规定的探测器;下同)。 、户外显示装置(从住宅等外部的接收器接收表示发生火灾的信号,并通知发生火灾的装置;下同)等,并具有自动测试功能(《规定中继器技术标准的部令》(1981年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中继器标准”)第2条第12项规定的装置部令''))等)或远程测试功能(如中继器标准部令第2条第13项所定义;下同),以便可以从住宅单元外部轻松确认与自动测试功能兼容的传感器(以下称为探测器等部令第2条第19-3项规定的传感器)的功能异常。
(15)
住宅用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在特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为了及早抑制火势蔓延,支援安全疏散,检测住宅等发生火灾,并通知灾害发生的设备,由接收器、传感器、室外显示器等组成,具有远程检测功能,以便自动检测功能异常可以从居住单元的外部容易地确认居住单元的功能等。
(16)
公寓用紧急报警设备:特定公寓等发生火灾时支持安全疏散的设备,由启动装置、声音装置、操作部分等组成
(17)
公寓楼连接水管:支持指定公寓楼等消防队活动的设备,由出水口、管道、进水口等组成。
(18)
公寓楼应急插座设备:支持指定公寓楼等消防队活动的设备,由应急插座、线路等组成

具有所需初始膨胀抑制性能的消防设备标准

第 3 条
在指定的公寓楼等中,主要具有必要的初期蔓延抑制性能,可代替通常使用的消防设备等使用,主要具有抑制火灾早期蔓延的能力(以下简称“初期蔓延抑制性能”)。持有的消防设备等,应当根据表上栏所列规定的公寓楼等类型和同表中栏所列常用消防设备等类别,具有下表下栏所列规定的防火、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等。
指定公寓楼类型等 常用的消防设备等 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
结构类型 楼层数
双向疏散型指定公寓小区等 5 层或以下的物体,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室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和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
10层或以下的物体,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室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和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11层或以上(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设备(仅限安装在11层及以上的楼层)
喷水灭火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室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和灭火设备
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 5 层或以下的物体,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室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及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
10层或以下的楼层(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户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及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11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设备
喷水灭火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户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和灭火设备
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双向疏散/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 10层或以下的楼层(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室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和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
11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设备
喷水灭火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室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和灭火设备
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其他指定公寓楼等 10层或以下的楼层(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户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和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11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 灭火设备
室内消火栓设备(仅限安装在11层及以上的楼层)
喷水灭火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户外消火栓设备
动力消防泵设备
住宅灭火器及灭火设备
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2
除前款规定外,特定公寓楼等主要具有必要的初始膨胀控制性能的主要用于消防的设备等的安装和维护的技术标准如下。
(1)
住宅用灭火器及灭火设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灭火设备,住宅用灭火器除外)应符合下列A、B规定。
每个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必须安装住宅灭火器。
b
每层公共区域、仓库、机房等(本条以下简称“公共区域等”)应设置灭火设备,公共区域等各部分到各灭火设备的步行距离在20米以上。其设置应依据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消防法施行条例(1960年民政部条例第6号,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至第9条(不包括第6条第6项)以及第11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如下所示。但特定公寓楼等面向住宅单元、公共活动室、经理室等设置住宅灭火器的区域,不得在走廊、楼梯间等处设置灭火设备。
(2)
公寓楼的喷水灭火设备应符合以下 A 至 H 的规定。
安装在指定公寓楼等11层以上的楼层
b
居住单元、公共房间、经理室(依建筑标准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同)及储藏室(指面积四平方米以上的房间,下同)面向室内的天花板,应设置喷淋头。
洒水喷头之设置,应依本条例第十三条之二第四项第一项(但书A、E、G除外)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办理。
d
水源水量应为4立方米或以上。
公寓楼的喷水灭火设备必须能够在每个喷头处以 01 兆帕或更高的压力喷水,同时使用四个喷水喷头时,喷水速度至少为每分钟 50 升。
应急电源应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至二项之规定办理。
t
除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外,应于消防泵车容易到达之处设置单口或双口进水口。
chi
除 A 至 G 中规定外,公寓楼的喷水灭火设备还应符合消防厅长官制定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
(3)
公寓楼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符合以下 A 至 F 的规定。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警戒区域(指能够区分发生火灾的区域与其他区域的最小单位面积,本条下同)不得超过防火建筑的两层以上。但是,如果限制区域符合消防厅长官制定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即使限制区域跨越两层以上,也不会对消防安全造成问题,则不在此限。
b
1 禁区面积不得超过1500平方米,一侧长度不得超过50米。但对于住宅单元、公共用房、经理室,只有在主要出入口面向楼梯等走廊以外的指定公寓楼等安装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时,一个警戒区域一侧的长度可以设定为100米以下。
公寓楼火灾自动警报装置之探测器,应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一项至丙项、第七项至F项及第七项至五项除外)各项规定、同条第七项及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二项及第四项之规定办理。
d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探测器应安装在下列(a)至(c)所列的天花板或墙壁(仅限于(a)中的墙壁)面向室内的部分(无天花板的情况下,应安装在屋顶或墙壁面向室内的部分),以便能够有效地探测火灾的发生。
(a)
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和储藏室
(b)
仓库(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房间,下同)、机房及其他类似房间
(公顷)
不直接暴露于外界空气的公共区域
应急电源应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办理。
除A至E中规定外,公寓楼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还应符合消防厅长官制定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
(4)
住宅单元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的紧急报警设备应符合以下A至E的规定。
住宅单元和公共区域必须安装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b
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警戒区域按照上期A、B规定执行。
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探测器应符合上期C、D的规定。
d
公寓楼的紧急报警设备可以安装在不直接暴露于室外空气的公共区域。
除A至D中规定外,住宅用自动火灾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应符合消防厅长官制定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

仅在以下项目所列的情况下,不得在各项目所列的特定公寓楼等中安装主要具有所需初始膨胀控制性能的用于消防的设备等。

(1)
双向疏散/开放式指定公寓大楼等(仅限于11层以上区域)或开放式指定公寓大楼等(仅限于11层以上和14层以下区域),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经理室的墙壁和天花板(如果没有天花板,则为上层的地板或屋顶)半可燃饰面(不包括周围边缘、窗台等)。将防火门(限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丙项标准的标准)安装在用作分隔公共房间和特定公寓大楼等公共房间以外的部分(不包括面向开放走廊或开放楼梯的部分)的材料的开口(仅限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乙)项的标准时。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
(2)
住宅单元、公共用房、经理室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示例(仅限于设备有效范围内的区域)安装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时。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具有必要的疏散安全保障性能的消防设备标准

第 4 条
可以用来代替通常使用的消防设备等的必要疏散安全保障,主要具有在特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支持安全疏散的能力(以下简称“疏散安全保障性能”)。具有下表下栏所列所需防火和安全性能的主要用于消防的设备等应与特定公寓楼等的类型相对应。表上栏列出了常用消防器材的类别,同表中栏列出了常用消防器材的类别。
指定公寓楼类型等 常用消防设备等 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
结构类型 楼层数
双向疏散型指定公寓小区等 5 层或以下的建筑,不包括地下室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紧急报警设备或紧急报警设备
疏散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
6层或以上(不包括地下室)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紧急报警设备或紧急报警设备
疏散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 5 层或以下的建筑物,不包括地下室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紧急报警设备或紧急报警设备
疏散设备
指路灯和标志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
6层或以上(不包括地下室)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紧急报警设备或紧急报警设备
疏散设备
引导灯和引导标志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双向疏散/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 10层或以下的楼层,不包括地下室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紧急报警设备或紧急报警设备
疏散设备
指路灯和标志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公寓楼紧急报警设备
11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紧急报警设备或紧急报警设备
疏散设备
引导灯和标志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其他指定公寓楼等 一切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紧急报警设备或紧急报警设备
疏散设备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1)
双向疏散/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仅限于11层以上区域)或开放式指定公寓小区等(仅限于11层以上、14层以下区域),住宅单元、公共用房、经理室的墙壁和天花板(如果没有天花板,则为上层的地板或屋顶)半可燃饰面(不包括周围边缘、窗台等)。将防火门(限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丙项标准的标准)安装在用作分隔公共房间和特定公寓大楼等公共房间以外的部分(不包括面向开放走廊或开放楼梯的部分)的材料的开口(仅限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乙)项的标准时。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
(2)
住宅单元、公共用房、经理室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按照技术标准示例(限于设备有效范围内的区域)安装公寓楼喷水灭火设备时。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2
除前项规定外,特定公寓楼等内主要具有所需疏散安全保障性能的消防设备等安装、维修技术标准,准用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3
依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之规定,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是作为主要具有必要的初始膨胀抑制性能,代替通常使用的消防设备等的消防设备。或者,为适用第一项规定而设置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公寓楼紧急报警系统的,视为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已安装公寓楼报警设备、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楼紧急报警系统。
4
仅在住宅单元、公共用房、经理室按照前条第二项第二项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按照该技术标准的示例设置公寓楼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者住宅单元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有效范围内的区域内不得安装。

具有所需的消防活动支持性能的消防设备标准

第 5 条
在指定公寓大楼等(限于主要出入口面向住宅单元、公共房间、经理室的楼梯等的指定公寓大楼等),主要功能是支援消防队的活动(以下简称“消防活动支援表演”)。能够代替通常使用的消防设备等(仅限于连通水管和应急出口设备)并具有必要的消防活动保障性能的消防用设备,应当为公寓楼连通水管和公寓应急出口设备。
2
除前款规定外,特定公寓楼等主要具有所需消防保障性能的消防设备等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如下。
(1)
公寓楼的水管连接应符合以下A至C的规定。
楼梯间、紧急电梯大堂区域以及消防队能够有效灭火的类似位置应安装出水口。
b
出水口应安装在第3层以及从相关楼层向上数的每3层或以下楼层,并确保从指定公寓大楼等的各个部分到一个出水口的步行距离为50米或更短。
除甲、乙规定外,公寓楼连接水管之设置,应依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三十条之四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2)
公寓楼的紧急出口设备应符合以下 A 至 C 的规定。
楼梯间、紧急电梯大堂区域以及消防队能够有效扑灭火灾的类似位置应安装应急插座。
b
11层及自11层起每3层应设置紧急出口,并确保指定公寓大楼等各部分到1个紧急出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米。
除甲、乙规定外,公寓楼应急插座设备之设置,应依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二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三十一条之二之规定办理。

补充规定

本部令将于 200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