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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n米兰体育 法律版消防局通知第 3 号
特定公寓大楼等的结构类型的确定事项
2005 年 3 月 25 日消防局通知第 3 号
关于特定公寓等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施的省令(总务省令2005年第40号)第2条第8号至第10号的规定,特定公寓等的结构类型确定如下。
第一个目的
本通知应规定特定公寓楼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用于消防的设备等的省令(总务省令2005年第40号;以下简称“省令”)第2条第8项至10号规定的特定公寓楼等的结构类型。
术语的第二个含义
在本通知中,下列各项中列出的术语的含义应与每项中的定义相同。
- 一
- 特定公寓等。指部令第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公寓等。
- 第二
- 公共区域:部长令第 2 条第 4 款定义的公共区域。
- 三
- 楼梯等。指部令第2条第5项规定的楼梯等。
- 四
- 设有楼梯间等的特定公寓大楼。指所有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等主要入口面向楼梯间等的特定公寓大楼等。
- 五
- 走廊式特定公寓小区等。指所有住宅单元、公共用房、经理室等主要入口面向除楼梯外的走廊等通道的特定公寓小区等。
- 6
- 特定灯光花园:2005 年消防厅通知第 2 号、第 2 号、第 8 号中定义的指定灯光花园。
第三双向疏散型指定公寓大楼等
- 一
- 省令第 2 条第 8 项规定的双向疏散型特定公寓楼等,是指该特定公寓楼等的住宅等(仅限于住宅、公共休息室、经理室;以下第 3 条、第 4 条也同样)发生火灾时,该住宅等的居住者将受到影响。居住单元等所在楼层上的人员至少能够逃离该楼层上的居住单元等。为了能够使用一条以上的疏散路线安全地避难到楼梯等处(住宅位于疏散楼层时,下同),两条以上不同的疏散路线(包括对疏散有效的阳台,下同),应按照下一项的规定视为已确保安全。
- 两个
- 双向疏散型指定公寓楼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走廊型指定公寓楼等内的楼梯等必须面向走廊尽头或紧邻走廊尽头的住宅单元等的正门。
- (2)
- 住宅单元面向室外空气的部分必须安装阳台或类似装置(以下简称“阳台等”),以便有效疏散。
- (3)
- 面向阳台等的住宅的外墙上应设置消防法施行条例(1960年民政部令第6号)第4-2-2条规定的有效避难的开口。
- (4)
- 如果相邻的阳台等被隔板等隔开,隔板等可以很容易地打开、拆除或破坏,并且隔板等上会显示以下事项。
- 我
- 阳台等将被用作疏散通道的信息
- b
- 打开、拆除或破坏隔板等的方法
- 哈
- 禁止在隔板等附近放置妨碍疏散的物品
- (5)
- 当住宅等发生火灾时,居住在该住宅等所在楼层的住宅等中的人可以使用至少一条或多条疏散路线从该楼层的住宅等安全地撤离到楼梯间等。但是,如果可以使用设置在阳台等的避难设备(仅限于避难设备舱口内存放的金属避难梯、救生袋等避难设备)从该楼层的住宅等避难时,则不在此限。
第四开放式特定公寓住宅等
- 一
- 在部长令第2条第9项规定的开放式特定公寓楼等的情况下,如果特定公寓楼等的住宅单元等发生火灾,(仅限于住宅等内的楼梯等(以下第4条同样适用)),走廊和楼梯等应被视为具有下一项规定的开放性,只要因为它们不会干扰灭火、疏散和其他消防活动。
- 两个
- 开放式特定公寓楼等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 所有楼层的走廊、楼梯等必须距邻近物业的边界线或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等的中心线至少一米。
- (2)
- 所有楼层的走廊和楼梯间均不面向指定的灯光花园。
- (3)
- 如果疏散层设有不直接与外界空气开放的门厅等(以下简称“门厅等”),则门厅等应符合以下标准。
- 我
- 必须有一条从疏散楼层以外的楼层和面向门厅等的住宅单元出发的疏散路线,且不经过门厅等。
- b
- 入口大厅等不应延伸至疏散楼层以外的任何楼层。但是,门厅等与避难层以外的楼层被耐火地板或墙壁隔开的情况除外(在将门厅等与特定公寓等隔开的地板或墙壁上设有开口的情况下,仅限于设置了防火系统、上锁门的情况)。
- (4)
- 走廊应遵守以下规定。
- 我
- 所有楼层的走廊均应符合以下 (a) 或 (b) 的规定。
- (a)
- 所有楼层的走廊应符合以下a至d的规定。
- a
- 每层面向室外空气的面积(不包括接触走廊末端的垂直表面的面积)应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 b
- 如果在面向室外空气的部分上方安装上墙,则从上墙底部到天花板的高度应为30厘米或更小。
- c
- 从扶手等顶部到吊墙等底部的高度必须至少为一米。
- d
- 如果在面向室外空气的区域设置墙壁等以阻挡风雨等,则墙壁等的宽度应为2米或更小,墙壁等之间的距离应为1米或更大。
- (b)
- 当特定公寓大楼等的住宅单元等发生火灾时,从住宅单元等的开口喷出的烟雾不得下降到妨碍所有楼层走廊内的消防、疏散和其他消防活动的高度(即距地面18米)。
- b
- 如果有不面向外部空气的部分,则不面向外部空气的部分的长度应为6米或更小,且不面向外部空气的部分的宽度的四倍。
- (5)
- 楼梯等应符合以下 A 或 B 的规定。
- 我
- 具有符合消防厅 2002 年第 7 号通知的空缺。
- b
- 特定公寓等的住宅等发生火灾时,从住宅等的开口喷出的烟雾,不得落至楼梯间等高度(即距地面18米),妨碍灭火、疏散及其他消防活动。
第五双向疏散/开放式指定公寓大楼等
部令第2条第10项规定的双向疏散/开放式特定公寓楼等,其设计目的是为了在特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能够使用至少一条疏散路线从所有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经理室安全疏散,提供通往疏散楼层或地面的通道。能够有效排出所产生烟雾的特定公寓楼等指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应确保有两条以上不同的疏散路线,且其主要入口面向开放的走廊或开放的楼梯,并满足第三款和第四款所列的要求。
补充条款
本通知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