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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n米兰体育 法律版消防和灾害管理局通知第 18 号

规定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安装和维护的技术标准

2006 年 5 月 30 日
消防局通知第 18 号

根据《关于特定公寓等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施的省令》(总务省令2005年第40号)第3条第2款第3项但书A和F的规定,制定有关公寓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的技术标准如下。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安装与维护技术标准

第一个目的

本通知规定了关于特定公寓等具有所需消防安全性能的消防设备的省令(总务省令 2005 年第 40 号;以下简称“省令”)第 3 条第 2 款第 3 项但书 A 和 F 规定的公寓楼自动火灾报警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条例》)。

术语的第二个含义

在本标准中,下列各项中列出的术语的含义如各项中所定义。

公寓楼用接收器(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用接收器)第2条第7项规定的接收器,限于P型三级接收器或GP型三级接收器),用于住宅单位、公共房间(指部令第2条第3项规定的公共房间;下同)和管理。安装在人员房间的探测器(规定火灾报警设备探测器和发射器技术标准的部令(1981 年第 17 号内政部条例;以下简称“探测器等标准部令”)) 第 2 条第 1 项规定的探测(以下简称“火灾信号”),通知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经理室中的相关人员发生火灾火。
两个
住宅楼接收器: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接收器(指接收器标准部令第2条第7项规定的接收器),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以外的区域。接收到公寓楼用警报装置或接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时,将发生火灾的情况通知给特定公寓楼等(指部令第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公寓楼等,下同)的相关人员的装置。
语音报警设备:接收从公寓接收器或住宅楼接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并使用音频通知发生火灾的设备。
辅助音响设备:接收公寓接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并发出辅助音频警报的设备,以便有效地将音频警报传输到居住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中的人员。
室外显示装置:接收从公寓接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并通知住宅等(指部令第2条第2项规定的住宅等。下同)外部发生火灾的装置。

第三条安装维护技术标准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按下列规定安装和维护。

消防厅长官作为部令第 3 条第 2 款第 3 项 A 项的附则制定的安装和维护技术标准,即使警戒区域延伸到两层以上,也不会妨碍消防安全,应如下规定。
(1)
公寓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个警戒区域的面积,住宅单元、公共用房、经理室为150平方米以下,其他部分为500平方米以下,且该面积超过指定公寓楼等的两层,或依第二款第(一)项A、C规定设置烟雾探测器。
(2)
尽管有第(1)项的规定,楼梯间型特定公寓楼等(规定特定公寓楼等的结构类型的事项(消防厅通知2005年第3号;称为第(3)款中的“结构类型通知”)(以下同),其主入口面向楼梯等(指第11条中定义的楼梯等)的住宅单位等部令第 2 条第 5 项;下同),并将该楼梯等指定为一个警戒区域。
(三)
对于走廊型特定公寓楼等(指结构类型通知第2号、第5号中规定的走廊型特定公寓楼等,下同)的楼梯等,应将每个楼梯等指定为1个注意区域。
两个
传感器应如下指定。
(1)
传感器应按照相关 A 至 H 的规定安装在下列 A 至 H 所列位置。
楼梯和坡道烟雾探测器
b
走廊、过道:一种或两种差分、补偿点式传感器、特殊类型的恒温点式传感器(限于标称工作温度60度或65度,下同F、G),或烟雾探测器
电梯井、布草滑槽、管道及类似物品(烟雾探测器)
第二
安装传感器的区域中天花板等的高度(指天花板面向房间内部的部分或上层地板或屋顶的下表面;下同)的高度为15米以上且小于20米的地方【烟雾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
探测器安装区域的天花板等高度为20米以上的区域【火焰探测器
住宅单元:兼容自动测试功能等的传感器(指传感器标准等省令第2条第19-3项规定的兼容自动测试功能等的传感器;下同)、1或2型差分和补偿点传感器、特殊类型的固定温度点型传感器或1、2或3型烟雾探测器
t
公共房间和经理室:一种或两种差分和补偿点传感器,特殊类型的恒温点传感器,或一种、两种或三种烟雾探测器
chi
A 到 G 中列出的地方以外的地方。适合使用地点的传感器
(2)
传感器的安装应如下指定。
公共区域(部令第2条第4项规定的公共区域;下同)的走廊和过道应安装感温探测器,每15米步行距离可安装一个或多个感温探测器,以有效探测火灾。
b
公共区域的走廊、过道每30米步行距离(三类探测器各20米)至少安装1个烟雾探测器,不跨越六层及以上的楼梯、坡道至少每部分安装1个烟雾探测器,以有效探测火灾。
(三)
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的传感器应连接到公寓楼接收器,安装在其他区域的传感器应连接到住宅楼接收器。但对于安装在经理室的传感器,只有将接收器安装在经理室时,才可以与接收器连接,而无需经过多户接收器。
除《消防法施行条例》(1960 年民政部条例第 6 号;以下简称“条例”)第 23 条第 9 款的规定外,中继器的维护必须确保附近没有可能妨碍中继器操作的障碍物。在这种情况下,在具有远程测试功能(指制定中继器技术标准的部级法令(1982年第18号内政部法令;以下简称“中继器标准部级法令”)第2条第13项规定的远程测试功能)并连接到中继器标准部级法令第3-3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外部测试器的中继器中,应安装在住宅单元外部易于连接的位置。
接线应符合该条例第 24 条第 1 项(H 除外)和第 5-2C 项的规定以及下文规定的规定。
(1)
公寓楼受话器至住宅楼受话器、室外指示灯、音响报警装置(公寓楼受话器音响报警装置除外)及辅助音响设备的接线,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2)
公寓楼应急电源至接收器的接线,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E项(不包括(C)项)的规定。但对于不易直接受火灾影响之部位之接线,可依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所规定之范例。
(3)
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经理房间的传感器和音频报警设备的信号电路布线的连续性(不包括与室外指示器共用的布线),以便可以从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经理房间的外部轻松确认连续性。
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仅限于A、B)、第六项以及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项(不包括E、F)的规定外,公寓楼的接收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不包括安装住宅楼接收器的经理室)。
(2)
请勿安装在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
(3)
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房间和经理室的公寓楼接收器必须具有当接收到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时将信号传输到住宅接收器和室外指示器的功能。
(4)
提供可以停止指示传感器已激活的警报(以下简称“传感器激活警报”)的功能。
(五)
必须能够提供一种可以停止表示发生火灾的警报(以下简称“火灾警报”)的功能。
6
住宅建筑内的接收器,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不含C、I)、第六项至第八项以及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收到从公寓接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时,应在公寓接收器的警报区域显示火灾显示。
(2)
没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防灾中心的,应当设置在管理员室内。然而,如果经理的房间始终无人居住,则可以将火灾指示器放置在容易看到的位置。
(3)
设置在指定公寓楼等的每栋建筑中。但是,如果同一地点有两栋或更多指定公寓楼等,并且在指定公寓楼等发生火灾时可以顺利响应,则不适用。
7
除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的示例外,对于公寓的接收器的供电,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即使住宅单元、公共房间或经理室的交流低压室内干线开关被关闭,住宅单元、公共房间或经理室的探测器、室外指示器、音频报警装置和辅助音频设备的功能也不会受到影响。受影响。
应急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为下面A和B中规定的容量之和。
允许监控持续 60 分钟的容量
b
容量为以下(a)和(b)中指定的容量之和乘以系统数量(多户住宅30个或更少的接收器被视为一个系统,当系统数量超过5个时,则为5个)
(a)
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安装的声音报警装置(包括辅助音响设备的声音报警装置;第九条第(一)、(三)项同)连续发声十分钟以上的容量
(b)
允许一个操作指示灯(安装在室外指示器上的指示灯,用于指示安装有室外指示器的居住单元、公共休息室、管理室中的传感器已激活,下同)连续闪烁十分钟以上的能力
(2)
当公寓楼接收器主电源中断时,如果采取措施确保安装接收器的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中的探测器、音频报警器、辅助音响设备和室外指示器的功能不受影响,则公寓楼接收器可以不配备应急电源。
音频警告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语音报警装置的声压应如下规定。
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房间、经理室的声音报警装置,距所安装的声音报警装置1米处的声压应为70分贝以上。
b
安装在(a)所列以外部位的语音报警装置的声压,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二第(2)款第(iii)项、(a)项的规定。
(2)
声音报警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A和B中列出的类别以及相关A和B中的规定。
安装在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时:每个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必须至少安装一个音频报警设备。但对于存在声音警告无法有效传递风险的区域,将提供辅助音频设备,使声音警告能够有效地传递到该区域。
b
安装在住宅、公共房间、经理室以外的区域(不包括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公共区域)时,应遵守该条例第25条之2第2款第3-B项的规定。
(3)
音频报警装置的音频报警声音应如下指定。
音频警告声应由信号和消息组成。
b
信号应符合紧急警报设备标准(消防和灾害管理局公告1960年第6号)第4号第3(2)号。
对于传感器激活警报,该消息应以女性声音发出;对于火警警报,该消息应以男性声音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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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激活警报消息的内容应根据(a)和(b)中列出的类别,如以下(a)和(b)中所指定。
(a)
当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中的传感器被激活时。传感器已启动且需要确认发生火灾的信息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b)
如果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以外的部分的探测器被激活,则探测器被激活的位置以及需要确认火灾发生的信息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火灾报警信息的内容为火灾发生地点、疏散引导、发生火灾的信息或其他相关内容。
在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或经理室以外的区域,如果在探测器启动后 60 秒内发出火灾警报,则可以忽略火灾警报。
t
音频警告声音应为采用AD-PCM编码方法的语音合成声音,采样频率为8 kHz或更高,再现频带为3 kHz或更高,或者同等或更高的音质。
(4)
发出声音警告的区域(以下简称“警告区域”)应如下指定。
传感器激活警报的报警区域应为安装激活传感器的住宅单元和公共区域。
b
火灾报警区域应根据下列(a)至(c)所列类别,按下列(a)至(c)规定。
(a)
如果确认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发生火灾,除相关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和经理室外,根据下面a和b列出的类别,a和b中指定的范围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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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走廊式指定公寓楼等。居住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所在楼层在二层及以上的,发生火灾的楼层及其正上方楼层;如果位于一层,则为发生火灾的楼层、其正上方楼层和地下室;如果位于地下室,则发生火灾的楼层、其正上方的楼层以及其他地下室
(b)
确认仓库等(指仓库(面积为4平方米以上的房间)、机房及其他类似房间;下同)或公共区域(楼梯间等及电梯井道除外;下同)发生火灾时;除仓库等或公共区域外,根据下面a和b列出的类别,a和b)中指定的范围
a
设有楼梯间等的特定公寓大楼。仓库等主入口或公共区域所面向的楼梯间等(不包括露天楼梯)中,不跨六层及以上的部分视为一个区域,其正上方区域、主入口面向该区域的住宅单元等以及电梯井道
b
走廊型指定公寓楼等。如果仓库等或公共区域所在楼层在二层以上,则为发生火灾的楼层及其紧邻的楼层;如果是在一层,则为发生火灾的楼层、其正上方楼层和地下室;如果是在地下室,则发生火灾的楼层、其正上方的楼层以及其他地下室
(公顷)
当确认楼梯等处发生火灾时,根据以下a和b列出的类别,a和b中指定的范围
a
楼梯型特定公寓大楼等。楼梯等(不包括露天楼梯)、主要出入口面向楼梯等的住宅单位等、公共区域(不包括电梯井道。下同(c))
b
走廊式指定公寓小区等公共区域
(2)
若确认电梯井道内发生火灾,则根据下列a、b所列类别,a、b规定的范围
a
楼梯型指定公寓大楼等。主入口面向住户或公共区域的楼梯等,以及楼梯等不超过六层或以上的部分(不包括露天楼梯)视为一个报警区域。位于电梯停靠的顶层报警区域内的楼梯,以及报警区域内的住户等和公共区域
b
走廊式指定公寓小区等住宅单位等以及电梯停靠的顶层公共区域
(五)
音频警告应如下指定。
音频警告的配置应如下指定。
(a)
传感器启动警报应是这样的警报:从接收到表示传感器已启动的信号时起,直到发出火灾警报或传感器启动警报停止为止,将第一个信号、传感器启动警报消息和一秒静默作为一个单元连续重复。
(b)
火警应由第一信号、火警信息、一秒静默组成,第一信号、火警信息、一秒静默和第二信号,连续重复至少十分钟。
b
音频警报的功能应如下指定。
(a)
当收到指示传感器已激活的信号时,自动发出传感器激活警报。
(b)
收到表明传感器已激活的信号后,如果经过任意设定的2分钟以上且5分钟以下的时间段而没有停止传感器激活警报,或者如果接收到火灾信号,则自动发出火灾警报。
(6)
安装在住宅单元中的公寓接收器和自动测试功能等,使用自动测试功能(指《中继器标准部级条例》第2条第12项规定的自动测试功能)或从住宅单元外部进行远程测试功能。当确认安装在住宅室外的兼容传感器和室外指示器功能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住宅单元的音频报警装置发出音频报警(室外指示器的报警除外)。
室外指示器应如下指定。
(1)
室外指示器应安装在符合以下 A 至 C 的位置。
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正门外,从面向住宅单元、公共休息室、经理室的公共区域可以容易看到运行指示灯的位置
b
方便检查的位置
雨水风险很小的地方
(2)
除(1)中规定的内容外,室外指标还应符合消防厅长官制定的标准。
十一
公寓楼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准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

补充规定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