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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福利设施防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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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面积是指消防法施行条例第十三条之五之二规定的具有有效防火措施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的总建筑面积。 “消防法施行条例第13-5-2条规定的具有有效防火措施的结构的部位”是指符合以下①~③全部的部位。另外,如果相关部分的总建筑面积超过防火物业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则该二分之一面积对应的部分为相关部分的上限(见图1)。

  • 必须是消防法施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或第八项所列的部分(手术室、X光室等)。
  • 必须是已采取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防火措施的部分。
    • 半防火结构的墙壁和地板划分的部分,并在开口处装有防火门(仅限于具有可随时打开的自动关闭装置或可随时关闭并与烟雾探测器的启动联动关闭的门)
    • 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墙壁、柱子、地板和天花板(如果没有天花板则为屋顶)划分,开口处装有不燃材料制成的门(带有可随时打开的自动关闭装置)。 (仅限于有喷水灭火系统的人。
  • 不得位于地下室或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或以上的无窗楼层,或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或以上的 4 至 10 层之间的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