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服务医疗、福利设施防灾系统

医疗、福利设施防灾系统

产品介绍

milan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简介

我们将为正在加强喷水灭火设备安装标准的医院、诊所等介绍安装标准和最佳灭火系统。

  • 参考区域是指从总建筑面积中减去手术室等总务省令规定的面积而得到的面积。

喷水灭火设备安装标准审查

  • 具有“总务省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之2)规定的建筑物”的建筑物不属于“具有火灾发生时抑制火势蔓延功能的建筑物”。
  • 从H2731开始,“总面积”已更改为“参考区域

什么是消防法执行令附表 1 (6) A 段

(6) A 部分

下面列出的防火对象

  • 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医院(不包括总务省令规定的具有在发生火灾时能够适当进行灭火活动以抑制火势蔓延的系统的医院)
    • 医疗部门名称中的特定医疗部门名称(内科、骨科、康复科以及总务省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部门名称)。
      与 (2)(i) 相同。 )。
    • 具有医疗法规定的疗养床位或同项第五项规定的普通床位。
  •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诊所
    • 医疗部门名称中必须有特定的医疗部门名称。
    • 拥有可容纳 4 名或以上患者的设施。
  • 医院(不包括(1)所列的医院)、有床位的诊所(不包括(2)所列的诊所)或有床位的生育中心
  • 无床位诊所或无床位分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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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防法施行条例》附表1(6)第2段

(6) B 部分

以下防火对象

  • 老年人短期住宿设施
    疗养院
    特殊疗养院
    轻费疗养院(仅限于以住房护理对象*1为主且难以疏散的人员)
    付费疗养院(仅限于主要容纳难以疏散的护理对象的疗养院)
    老年保健机构
    老年人福利法(1960年第133号法)第5条之2第4项规定的对老年人进行短期住宿护理的设施
    提供老年人福利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小型多功能居家护理服务的设施(仅限于主要收容难以疏散的需要护理人员的设施)
    老年人福利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为老年人提供痴呆症友好型公共生活支援服务的设施以及总务省令规定的其他类似设施
  • 救援设施
  • 婴幼儿之家
  • 残疾儿童设施
  • 残疾人支持设施
    (仅限于以疏散困难的残疾人等为对象的设施*2)或同法第5条第8项规定的提供短期入住的设施,或同条第15项规定的提供共同生活支援的设施(仅限于以疏散困难的残疾人等为主要对象的设施。在C(5)中,称为“ “短期入学设施等”)
  • 残疾人支持设施
    疏散困难需要护理者是指,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法》(1997年第123号法)第7条第1项规定的需要护理状况,属于总务省令所规定的难以疏散状况的类别的人。
  • 残疾人支持设施
    疏散困难的需要照顾者,是指残疾人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2005年第123号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残疾人或同条第二项规定的残疾儿童,且其同条第四项规定的残疾支援类别属于总务省令规定的表示难以避难的状况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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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防法执行令附表 1 (6) C 段

(6) C 部分

以下防火对象

  • 老年日间服务中心
    轻费疗养院(不包括(6)-b(1)所列的)
    老年福利中心
    养老支援中心
    付费疗养院(不包括第 (6) b (1) 款所列的疗养院)
    老年人福利法第五条之二第三项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的设施
    老年人福利法第5条规定的提供小型多功能家庭护理服务的设施(第(6)、b(1)项所列的设施除外)以及总务省条例规定的其他类似设施
  • 福利设施
  • 助产设施
    幼儿园
    认证幼儿园合作型幼儿园
    儿童之家
    儿童独立支持设施
    儿童和家庭支持中心
    儿童福利法(1942年第164号法)第6条第3款第7项规定的临时保育服务或同条第9项规定的家庭保育业务的设施以及总务省令规定的其他类似设施
  • 儿童发展支持中心
    精神障碍儿童的短期治疗设施或儿童福利法(1942 年第 164 号法)第 6 条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提供儿童发育支持的设施或同条第 4 款规定的放学后日间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儿童发育支持中心)
  • 残疾人福利中心
    残疾人辅助设施(不包括 B(5) 中列出的设施)
    本地活动支持中心
    残疾人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福利院或生活护理
    同条第8款规定的短期入场
    同条第 12 段规定的自力更生培训
    同条第 13 段规定的就业过渡支持
    提供同条第14款规定的连续就业支援或同条第15款规定的公共生活支援的设施(不包括短期居住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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