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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福利设施防灾系统
防火
医疗、福利设施防灾系统
简介
医疗、福利设施防灾系统
有用的内容
milan米兰体育app下载 医院、诊所、社会福利机构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消防法修正案的内容
迄今为止的法律法规修订
2007年6月,总务省消防厅颁布了一项政府部令,修订了《消防法施行令》和《施行条例》。
(参见2007年6月13日颁布的总务省条例第66号政令第179条)
此次修订后,自2009年4月起,收容无法独立疏散人员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指定一名消防管理员,并安装适合设施实际情况的消防设备。
| 新设施 | 200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
| 现有设施 | 宽限期已确定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灭火器为 2010 年 4 月 1 日)。 |
2013年法律修订
2013年3月,总务省消防厅颁布了一项政府部令,修订了《消防法施行令》和《施行条例》。
(内阁令第88号,总务省条例第21号,2013年3月27日颁布)
通过这项修正案,原本不适合容纳无法自行撤离的人员的设施也将被允许搬入或过夜。防火物体的使用分类((六)B、C)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
2013年12月,总务省消防厅颁布了一项政府部令,修订了《消防法施行令》和《施行条例》。
(内阁令第368号、总务省条例第126号、总务省条例第127号,2013年12月27日颁布)
本次修订后,酒店((5)A)、医院、社会福利设施等((6)A、B、C)需接受消防检查的防火物体和防灾设备的安装标准也进行了修订。
2014年法律修订
2014年10月,总务省消防厅颁布了一项政府部令,修订了《消防法施行令》和《施行条例》。
(2014年10月16日颁布的内阁令第333号、总务省条例第80号、消防厅告示第24、25、26号)
本次修订的结果是,对防火对象 ((6) A) 的使用分类进行了审查,将医院、诊所或生育中心细分为 (6) A (1) 至 (4)。此外,还审查了向消防部门报告的灭火设备和火灾报警设备的标准。
2013 年 3 月法律修订版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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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法律修订的实施日期


- (6) 项目 A 和 C 仅限于允许用户入住或过夜的项目
2013 年修订详情
与修订命令相关的事项(2013年第88号内阁令、2013年第368号内阁令)
- 防火对象使用分类回顾
- 喷水灭火设备安装标准审查
- 自火报警设备安装标准审查
- 消防部门必须检查的防火对象的审查
有关修订条例的事项(总务省条例2013年第126号)
- 向消防部门报告的火灾报警设备标准审查
- 喷水灭火设备辅助水龙头标准审查
有关特定小型设施的省令(总务省令2013年第127号)
- 术语定义中添加了安装防火对象
生效日期
| 修改后的命令的生效日期 | 2015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
| 修订规定的生效日期 | 2015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 特定小型设施部令的生效日期 | 2015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过渡措施
关于法律法规修改令①②③及修订条例①相关的设备安装标准,原标准将继续适用于现有防火物业和在建防火物业,直至2018年3月31日。(但与修订条例①相关的灭火设备等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2014 年 10 月法律修订的实施日期


- 在通知部分,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条例附表1(6)、(1)至(3)和(b)”将替换为“条例附表1(6)第(b)项”。
- 室内消火栓设备、动力消防泵设备、喷水灭火设备“参考区域”相关的事宜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标准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2014 年 10 月 16 日修订
有关修订政府和省令及通知的事宜(内阁令2014年第333号、总务省条例2014年第80号)
- 防火对象使用分类回顾
- 灭火设备安装标准审查
- 室内消火栓设备和动力泵设备安装标准审查(2014年消防厅通知第25号和第26号)
- 喷水灭火设备安装标准审查
- 审查通知消防部门的火灾报警设备安装标准(消防厅通知2014年第24号)
- 审查特定设施中与供水相连的喷水灭火设备的安装标准
生效日期
- 修订后的政府和部级法令及通知的生效日期:201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 室内消火栓设备、动力消防泵设备、喷水灭火设备“参考区域”相关的事宜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通报消防部门的火灾报警设备通报标准将于2015年4月1日起生效
- (通知部分,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在第2项第1项后增加第1项的修订条款中,“条例附表1(6),(1)至(3)和(b)”部分修改为“条例附表1(6)第2项。”)
过渡措施
以下过渡措施将适用于现有防火物业和正在建设的防火物业。
- 喷水灭火设备、室内消火栓设备、动力消防泵设备的安装标准和通报标准,原标准仍适用至2020年6月30日。但是,“参考区域”相关事宜,之前的标准仍适用至2018年3月31日。
- 通知消防部门的火灾报警设备安装标准((6)A节(1)至(3)),以前的标准仍然适用到2019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