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CS检查)
关于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等的声明和法律(摘录)
米兰体育 术语表
防火对象
它的定义是森林、船只、停泊在码头或码头的船只、建筑物或其他结构,或属于其中的任何东西,但通常指需要防火的建筑物。 《消防法施行条例》附表1规定,防火物根据其用途分为特定防火物和非特定防火物。
管理权限
这适用于防火物业的业主或承租人的代表,并负责建筑物的整体管理以及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翻新。被法人的管理权(代表人)授予管理权的分公司经理等也可以被通知为管理权,但一般是代表人。管理机关负责聘任(解聘)消防管理人员、防灾管理人员。
防火经理
消防管理人员由管理机关从参加消防总部或消防部门举办的消防管理人员资格培训班的人员中选拔。任命(解聘)消防经理时,必须向消防队长或消防队长提交消防经理任命(解聘)通知书。消防管理人员分为甲级消防管理人员和乙级消防管理人员两种。根据防火财产的用途和面积,可能需要任命一名 A 级防火经理。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消防预案制定并报送消防预案,实施消防管理,进行消防自卫演习,管理人员,检查消防器材等,并将结果报告消防队长或消防队长。
防灾经理
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将从参加消防部门或消防局举办的防灾管理者资格课程的人员中选择防灾管理者。任命(解聘)防灾管理者时,必须向消防队长或消防队长提交防灾管理者任命(解职)通知书。新晋消防管理人员和防灾管理人员培训班同时举办。参加A级消防管理人员培训的人员将接受防灾管理资格培训。防灾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提交消防预案,并根据消防预案实施防灾管理操作,减少地震和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失,并进行假设地震和火灾的自卫消防演习。
必须任命防火经理的防火物业
消防法施行令第 1-2 条(摘录)
- 大型零售店(总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百货商店除外)
- 两种或多种不同用途的防火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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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容纳 30 人或以上的特定防火设施
- 可容纳 50 人或以上的非指定防火设施
- 容量适用于整栋大楼。 (不属于管理权)
消防设备
灭火设备、报警设备、疏散设备、消防活动所需设备、供电设备以及其他防灾设备的总称。主要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导向灯、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室内消火栓设备等。
消防计划
如果消防计划是新的,则必须在指定消防经理(防灾经理)后立即制定并提交给消防队长或消防队长。此外,如果管理权限发生变化、防火或防灾管理者发生变化或者防火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我们会通知您。消防预案是进行消防管理作业的基础,因此必须根据消防设施的用途、规模和容量制定消防预案。消防计划之内容,依消防法施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消防管理服务
制定相关防火财产的消防计划,并根据消防计划进行与以下事项相关的操作
- 实施灭火、报告和疏散演习
- 消防设备、消防用水或消防活动所需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 有关使用或处理火的监督
- 疏散或防火所需的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 囚犯的管理以及防火管理所需的其他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