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CS检查)
关于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等的声明和法律(摘录)
milan米兰体育 关于消防设备等的检查和报告
消防法第 17 条 3-3,具有消防设备等的建筑物每年接受两次检查,每年接受当地消防部门一次(指定防火属性)或每 3 年一次(非特定防火对象)的检查结果
检查类型和周期
设备检查(每六个月一次)
消防设备等根据公告规定的标准,根据消防设备的类型等,检查设备安装是否正确,有无损坏等,以及其他主要从外观可确定的事项,以及通过简单操作即可确定的设备功能。
全面检查(每年一次)
创建检查结果报告
- 检查员将检查结果输入检查结果汇总表、检查员名单和检查单中。
- 报告的格式、检查结果摘要、检查员名单和检查单由消防厅通知规定。
报告期
报告给
涉及防火财产的人员应将通知提交给消防队长或设有消防部门总部的城市的负责人,或者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没有消防部门总部的城市的城市负责人(如果消防队长或消防队长认为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