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CS检查)
关于消防设备定期检查等的声明及法律法规(摘录)
milan米兰体育 需要合法检查并报告检查结果的建筑物
■:特定防火对象
| 防火财产(摘自《消防法施行条例》附表1) | 检验结果报告 | ||
|---|---|---|---|
| (1) | 我 | 剧院、电影院、娱乐厅或观景厅 | 每年一次 |
| b | 公共大厅或会议厅 | ||
| (2) | 我 | 歌舞厅、咖啡馆、夜总会及类似场所 | |
| b | 游乐厅或舞厅 | ||
| 哈 | 经营《娱乐业等管理法》第 2 条第 5 款及《营业拨款法》(1942 年第 122 号法)规定的与性娱乐有关的特殊业务的商店,但不包括(d)、(1)(a)、(4)、(5)(a)和(9)(a))中列出的用作防火财产的物品以及其他指定的类似物品根据总务省令。 | ||
| d | 根据总务省条例规定,提供允许顾客在私人房间(包括类似设施)使用卡拉 OK 包厢和其他娱乐设备或物品的服务的商店 | ||
| (3) | 我 | 候诊室、餐馆和类似的地方 | |
| b | 餐厅 | ||
| (4) | 百货商店、市场以及其他销售商品的商店或展厅 | ||
| (5) | 我 | 旅馆、酒店、住宿设施和其他类似项目 | |
| b | 宿舍、寄宿处或公寓楼 | 每 3 年一次 | |
| (6) | 我 | 医院、诊所或助产中心 | 每年一次 |
| b | 短期老年人护理设施、疗养院、特殊疗养院、付费疗养院(仅限于主要需要护理的人员的住所)、护理保健设施、救济设施、婴幼儿医院、智障儿童设施、盲聋儿童设施(不包括日间设施)、身体残疾儿童设施(不包括日间设施)、严重精神和身体残疾儿童设施以及残疾人辅助设施(仅限于主要需要照顾的设施)容纳严重残疾人)。 、《老年人福利法》(1960 年第 133 号法)或《残疾人自立支援法》(2005 年)第 5-2 条第 4 款或第 6 款规定的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护理或痴呆症友好型公共生活支援服务的设施。 (法第123号)第5条第8款或第10款,提供短期入住或公共生活护理的设施(仅限于主要容纳严重残疾人的设施;以下简称“短期入住设施等”) | ||
| 哈 | 日间老人服务中心、廉价疗养院、老年福利中心、老年护理支援中心、付费疗养院(不包括主要需要照顾的住房人员)、康复设施、助产设施、托儿所、托儿所、智障儿童日托设施、盲聋儿童设施(仅限日间设施)、肢体残疾儿童设施(仅限日间设施)、情绪障碍儿童短期治疗设施、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儿童及家庭支援中心、身心障碍者福利中心、残疾人支援设施(主要)、社区活动支援中心、福利院、高龄者福利法第五条之二第三项或第五项规定提供老人日间护理服务的设施或小型多功能居家照顾服务、残疾人自立法第五条规定。第 6 款至第 8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6 款规定的提供生活护理、儿童日托、短期护理、社区生活护理、独立培训、就业过渡支持、继续就业支持或社区生活援助的设施(不包括短期居住设施等) | ||
| d | 幼儿园或特殊需要学校 | ||
| (7) | 小学、初中、高中、中学、专科学校、大学、职业学校、各类学校及其他类似学校 | 每 3 年一次 | |
| (8)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类似的地方 | ||
| (9) | 我 | 公共浴室、蒸汽浴室、热风浴室和其他类似浴室 | 每年一次 |
| b | A 所列以外的公共浴池 | 每 3 年一次 | |
| (10) | 车辆停放区或轮船、飞机起降区(仅限用于旅客上下、候车的建筑物) | ||
| (十一) | 神社、寺庙、教堂和其他类似的东西 | ||
| (十二) | 我 | 工厂或车间 | |
| b | 电影工作室或电视工作室 | ||
| (13) | 我 | 车库或停车场 | |
| b | 飞机或旋翼机机库 | ||
| (14) | 仓库 | ||
| (15) | 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工作场所 | ||
| (16) | 我 | 多用途防火性能,其中部分用于第(1)至(4)、(5)(a)、(6)或(9)(a)段中列出的防火性能 | 每年一次 |
| b | 除(a)中列出的以外的多用途防火性能 | 每 3 年一次 | |
| (16-2) | 地下购物中心 | 每年一次 | |
| (16-3) | 面向地下通道连续建造的建筑物的地下室(不包括第(16-2)款所列的各层)和地下通道(仅限于第(1)至(4)、(5)(a)、(6)或(9)(a)款所列部分用于防火用途的建筑物) | ||
| (17) | 根据文化财产保护法(1940 年第 214 号法)的规定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产、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产、历史遗迹或重要文化财产的建筑物,或者根据重要旧艺术品保护法(1937 年第 43 号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重要艺术品的建筑物 | 每 3 年一次 | |
| (18) | 延伸超过 50 米的拱廊 | ||
- 特定防火物业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或以上;指定防火设施以外的防火设施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消防队长或消防队长指定为防火所必需的:由合格人员(消防设备工程师或消防设备检验资格)检查
- 特定1楼梯和其他防火物体(*1):需要由合格人员(消防设备工程师或有资格检查消防设备的人员)检查
- 总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区域,消防设备和其他设备必须由有关人员维护或责令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虽然不需要由合格人员进行检查,但我们建议由具有检查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例如消防设备工程师或具有消防设备检查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查。)
- 具体1个楼梯和其他防火物体:
- 政令附表 1 第 (1) 至 (4) 条、第 (5) (a)、(6) 或 (9) 条中列出的防火财产部分,位于指定区域(在有防火梯的情况下),且没有至少两个(或一个,如果楼梯位于室外或具有省令规定的有效疏散结构)楼梯直接通向避难场所疏散楼层以外的楼层或地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