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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通用操作面板的防火对象

消防法施行条例第12条第1款第8项“消防法施行条例的部分修订(有关总控制面板的设置事宜)”(总务省条例2004年第93号,2004年5月31日)

要安装的防火对象定义如下。

必须安装的防火物品

消防队长或消防队长认为有必要防火并指定时设置的防火物品

东京需安装综合操作面板的防火对象

  • 东京都防火执行条例第 6-3-2 条规定
    • 自动灭火设备:令第十二条第一项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喷水灭火设备,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喷水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移动式除外),惰性气体灭火设备(移动式除外),卤化物灭火设备(不包括移动式)、干粉灭火设备(不包括移动式)

东京都内设立防灾中心和中央管理计划通知的防火对象

东京防火条例
第 55-2-2 条

防火对象的分类(条例附表1)是指定的防火属性

(1) 剧院、电影院、娱乐厅、观景厅
b 公共大厅、会议厅
(2) 歌舞厅、咖啡馆、夜总会
b 游乐厅、舞厅
成人娱乐业务
d 卡拉OK等娱乐设施
(3) 等候室,餐厅类型
b 餐厅
(4) 百货商店、市场以及其他销售商品的商店或展厅
(5) 旅馆、酒店、住宿
b 宿舍、宿舍、公寓
(6) 医院、诊所、生育中心
b 团体之家、短期住宿、特殊疗养院
日间服务、小型多功能家庭护理设施、廉价疗养院
d 幼儿园或特殊需要学校
(7) 小学、初中、高中、专科学校、大学、职业学校、各类学校
(8)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9) 蒸汽浴、热风浴
b A 所列以外的公共浴池
(10) 车辆停放区、轮船或飞机起降区
(11) 神社、寺庙、教堂
(12) 工厂、车间
b 电影工作室、电视工作室
(13) 车库、停车场
b 飞机或旋翼机机库
(14) 仓库
(15) 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营业场所(办公室、银行、法院等)
(16) 多用途消防物体,包括特定用途
b A以外的多用途防火物品
(16-2) 地下购物中心
(16-3) 半地下商场
(17) 重要文化财产、重要民俗资料、历史遗迹、重要艺术品的建筑物